《奖励办法》提出,对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级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旅游名村、旅游名镇称号的村、镇,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三年内成功创建为星级农家乐,按一至五星级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建并成功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宾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取得导游证的县内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报销其考务费,对取得金牌导游或讲解员称号的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对组团旅行社、旅游专列等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
消息
Copyright©2024 欣欣建站测试 闽ICP备09006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