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旅行社应依照《旅行社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精神,自觉实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抵制“零负团费”,一律停止销售低价旅游产品,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严禁在行程中强制游客消费。
2、本市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在选择地接社时,要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旅行社作为合作伙伴,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凡在业务交流中发现与本市旅行社合作的旅游经营单位有低价销售招徕和对于以年龄、职业和地区为由额外收费的违规经营行为,本市旅行社要坚决抵制,并向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3、市旅游局将继续会同市文化执法总队,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的巡查和监测,严厉打击低价旅游产品,维护本市旅游市场秩序,对于以各种歧视性理由加收费用的,除要求退还费用外,还将在行业内通报,载入企业诚信信息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区县旅游局也要积极会同区县文化执法大队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所辖区域内旅行社(含分社、营业部)低价揽客、加收年龄差别费和强制消费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和查处,并上报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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